靠估摸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案:比反对“玩不起就翻桌”更重要的是法理与人情

创建时间:2023-07-13 20:41

靠自己估摸成功近900次延误

利用航班延误领取保险金300多万元

青岛女子李某涉嫌保险诈骗和诈骗罪被刑拘

 

周强大法官曾说过,“司法活动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其中的人情就是要合乎大众基本的心理和接受程度。刑事司法活动更应如此,该事件当中的“人情”是怎样的?且看网友对此事的评价:
 

“我掐指一算,算准了也违法?”

“最怕玩不起翻桌子”

“自己定的规则,玩不起就抓人”

“那延误险业务关了算了”

“合理利用规则漏洞不可取,但是上升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更不可取”

“学了七年法律还是理解不了办案机关的逻辑,看来需要回炉重读一个博士喽”

在网络投票中,网友们也几乎一边倒的认为这是“凭本事吃饭”的事情。法律虽不外乎人情,但定案不是靠全民公投。是否能定罪,还是要归回到刑法规定和证据。

阅读提示

(以下分析判断基于笔者根据公开媒体报道的素材所做的假设分析,不代表最终的法律结论。)
 

一、什么是保险诈骗罪?最高可判几年?

法律人是首先要讲究法律和证据规则的,那么我们就首先来看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翻开我国的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这样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上述刑法条文告诉我们了至少以下要素:

1、保险诈骗罪是刑法明确具体地描述出5种骗取保险金手段的犯罪,并且有且仅有该5种手段。(注意:没有“等其他手段”的词语)

2、如果一个行为人用了其他“高明”方式取得了保险金,不能随意造法,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按照保险诈骗罪治罪。

3、具有第(四)种和第(五)种情节,罪行比较严重,性质比较恶劣,应当数罪并罚。(比如放火烧了仓库,可能是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再比如现实真实案例杀妻骗保,可能是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

根据有关量刑标准和案例,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一样,300多万元当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也就是说,一旦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保险诈骗罪成立,就会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另外,一般情况下,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是一般罪名与特殊罪名的关系,保险诈骗罪要首先满足诈骗罪的构罪条件,利用了保险合同的诈骗行为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特殊优先于一般,如果评价了保险诈骗罪,就不再评价诈骗罪。该案目前以涉嫌两个罪名为由进行立案,值得商榷。

二、算的太准也违法?本案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我们回归到本案看,刑法198条中的第(四)和第(五)种手段最先排除,该两种情况是指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或 杀害他人的情节,从而骗取保险金。李某完全不符合这两条,这无任何异议。我们再看第(一)到第(三)种。

第一,李某有没有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比如汽车、房屋、仓库等财产,比如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健康或生命,再比如本案当中准时起飞、准时抵达的时间利益。这些都是保险标的。本案中,所有的航班是假的吗?不是假的。飞机何时起飞何时抵达,李某能控制左右吗?不能。

那么,刘某当然没有对本案保险标的进行虚构。

第二,李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属于保险诈骗的第二个手段。具体到本案,飞机发生晚点的事实是李某预谋策划实施的吗?不是。李某会操纵老天爷来呼风唤雨起雾吗?不能。晚点没晚点,晚点了多久,李某是否有夸大或多报情形?没有。事实上,这些都是李某自己通过公开渠道研究、计算出来的。难道,过于聪明也是一种违法犯罪?

所以,李某对发生飞机晚点并没有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

第三,李某有没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何为保险事故?就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后果。具体到本案就是飞机发生晚点的事实。本案当中每一起飞机发生晚点的事实,都是完全真实的,都是客观存在的。当然不是李某自己编造出来的。

因此,怎么能说李某编造了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根据媒体报道,案件当事女子李某,利用亲戚朋友等人的信息购买航班和保险,也就是是存在冒用他人信息的情节。但依旧要回归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上来,既然保险诈骗罪的刑法条款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该冒用情节,当然不能依照保险诈骗罪来定罪。

好了,被你这样一说。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诈骗手段,李某均不符合。那么就无罪了?公安将来要撤案,检察院要不起诉,法院要宣告无罪了吗?是不是总感觉哪里有点怪怪的?的确有些地方怪怪的。继续看下文。

三、利用规则挣大钱有罪?规则者制定者首先要服从规则。

领了保险金300万,还要说可能不是犯罪。这总会产生怪怪的感觉,原因就是:有人靠这个漏洞赚钱了,甚至赚大钱了。这钱到底是什么钱?

用法言法语,就是说李某“凭本事吃饭”这300万元保险金究竟有没有刑事违法性?究竟是否应当上升到刑法犯罪的高度。过去甚至现在我们的侦查机关,决定去刑事追诉一个人,往往是先看两个后果:有人是不是空手套白狼了,或者就是有人是不是受损失了。如果有,那么就找一个最接近的罪名来抓人办案。就好比只要有人遇害了,就要找出一个凶手来,就要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来。只要有人获取较高利益了,就要整出个经济犯罪来。这是朴素、机械的入罪观。

而真正没有反思,案件中的当事人,他的所有行为,是否经得起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千锤百炼的考验。是否经得起刑法或公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精神的持久拷问。

该起案件中,李某只不过利用了自己从事过航空服务的工作经验,发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不进行人工核验的漏洞。再加上自己“最强大脑”也罢,采用了“云计算”也好,都是自己通过正当、合法甚至说过于精致的研究出来的。所有航班延误信息和网络评论是公开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查询到。既然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查到,那么李某花大量时间精力去总结规律,研究航线上的地理地貌气候特征,研究哪些航班延误率高违法吗?当然不违法。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和概率。保险公司对哪些航班延误率高一定比所有的投保人都要清楚和专业,因为所有的保险行业和产品的背后都有一套大数据算法。如果这个算法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保险公司优先方案是拒保,或者关停某个业务板块。本案的事实是,保险公司设计了这样一个延误保险产品,规则就是延误就理赔。不去完善自己的理赔流程与规则,凭借投保人的“算法”太准就控告别人诈骗,难以让普通人接受。

四、保险公司的利益如何保障?别忘了《合同法》第54条。

保险公司是保险诈骗案当中的受害单位,也就是说受害单位往往有实际损失,被骗取理赔了大量的保险金。但本案当中是存在一种可能,涉事女子可能最终不构成保险诈骗罪。那么保险公司的损失怎么办,权益如何保障?

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如何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之一,民事欺诈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私力救济的方式去解决,而诈骗犯罪是通过民事救济无法解决必须借助国家暴力机器干预。《合同法》第54条规定就是给了受损失人的一个路径。如果你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受到了损失。是可以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撤销合同后,合同恢复到原始状态,追回自己的损失。

【写在最后】

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也应当充分保持其“最后一道防线”的堡垒作用。

在没有找到一个合乎完美、定性准确的罪状时候,不妨放一放手。

不妨把一些东西交给市场和规则,不断完善,不断打上补丁,进而互相遵守规则。

也许这样,对双方的权益,对商事活动的促进,对社会发展进步,更有益处和深远意义。